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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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8號聲請人 鄭秀敏 即 林福基 之繼承人聲請人 林上瑜 即林福基之繼承人聲請人 林牧民 即林福基之繼承人聲請人 林揚智 即林福基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聲請人為何人?(聲請狀載4人,與狀附股票分配協議書由鄭秀敏繼承不相符)
二、請提出林福基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