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0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0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0634號聲請人甲○○
號相對人乙○○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乙○○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因債權人據以請求之本票(票號0000000)乙紙,相對人乙○○核其簽名係緊接在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旁,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此有卷附本票可稽,其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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