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8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票據號碼CK0000000之支票發票人為何(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未記載)。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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