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救字第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救字第59號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本院111年度監簡上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11年度監簡上再字第8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就所訴或上訴之事實及理由觀之,顯無勝訴之可能,或訴訟要件或上訴要件顯有欠缺而不能補正者而言;核其立法意旨在於避免訴訟資源之無端耗費。
二、經查,聲請人前因監獄行刑法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以111年度監簡上字第1號裁定(下稱本院確定裁定)駁回確定,並於111年5月10日送達在案,則聲請人聲請再審之不變期間,應自本院確定裁定送達之翌日(即111年5月11日)起算30日,並加計8日之在途期間,應至111年6月17日(星期五)即已屆滿。惟聲請人遲至111年6月28日(本院收文日)始對上述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併提起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是依卷證資料形式觀之,聲請人之再審聲請,顯已逾越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所定之不變期間,而聲請人亦未提出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則其聲請再審之訴訟要件顯有欠缺而不能補正,難認有勝訴可能。從而,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結論:聲請為無理由。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林彥君法官邱政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玉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