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01號原告 徐永富 被告 黃皓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壢交簡字第4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主辦)
法官陳布衣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