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98號聲請人 彭鴛鴦
彭嬌蓮 彭國慶
彭國順 彭碧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是否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本件股票。
二、請向被繼承人 彭錦波 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