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SAMCHOE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之尼泊爾護照壹本(姓名:TSAMCHOELAXMISHAKYA、出生日期:1978年6月30日、護照號碼:M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TSAMCHOE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61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偽造護照M本,係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生效,且新修正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聲請沒收違禁物,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沒收相關規定。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現行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TSAMCHOE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61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而扣案之偽造尼泊爾護照M本(護照號碼:M000000號),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等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在卷(見偵字卷第6至7頁、第46頁)。是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扣案之上開護照M本宣告沒收,經核與法並無不合,均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