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90號聲請人達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月麗 代理人 戴金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102年度除字第790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001│亞洲化學股份有│第一商業銀│101年11月28日│685,994元│AC0000000│││限公司 李志賢 │行民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