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主任仲裁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01號聲請人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法定代理人 陳恳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定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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