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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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36號再審原告 劉建利 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30,7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9,7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民事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