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3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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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於民國98年10月10日送監執行,現在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8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93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98年10月10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9年8月24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6811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00年1月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24日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9年12月16日,亦有臺灣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前揭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