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7號

聲請人陳○○

陳○○

陳○○住屏東縣○○市○○路0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聲請人陳○○、陳○○、陳○○與相對人邱○○、邱○○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等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查,本件聲請人等請求相對人2人應給付受扶養權利人陳○○之扶養費共計新台幣(下同)216,460元(計算式:108,230元×2人=216,460元),已超過十萬元,而未滿百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限聲請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森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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