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23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筑萱   住同上 

債 務 人  黃雪娥   住屏東縣里○鄉○○村○○路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雪娥對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分別設址於臺北市南港區、中正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