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60號

聲明人 楊敦閔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 楊詔喆 (男,民國71年6月21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00○0號)之之手足,被繼承人未婚無子女,父親楊○謀、母親李○圩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0000號案件准予備查在案,是 以渠 等並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聲明人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被繼承人楊詔喆於113年12月7日死亡,其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楊詔喆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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