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明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明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明輝因犯竊盜等案件(共21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共6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6至16、20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4至5、17至19、21所示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故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就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連懿婷【附表】受刑人廖明輝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三月│├────────┼────────┼────────┼────────┤│犯罪日期│99年6月22日凌晨3│99年7月21日晚上│99年9月18日晚上6│││時許│10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3011號│字第3544號│毒偵字第1899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11│99年度基簡字第11│99年度基簡字第16││││34號│57號│9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7月30日│99年8月9日│99年11月30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11│99年度基簡字第11│99年度基簡字第16││││34號│57號│96號││判決├────┼────────┼────────┼────────┤││判決│99年10月27日│99年11月1日│100年1月3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100年度│││字第3426號│字第3091號│執字第231號│└────────┴────────┴────────┴────────┘┌────────┬────────┬────────┬────────┐│編號│4│5│6│├────────┼────────┼────────┼────────┤│罪名│共同加重竊盜│共同加重竊盜│共同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九月│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四月│├────────┼────────┼────────┼────────┤│犯罪日期│99年7月30日凌晨2│99年8月1日晚上11│99年8月2日凌晨0│││時許│時20分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683號│字第4754號│字第4754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469│99年度易字第540│99年度易字第54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1月30日│99年12月31日│99年12月31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469│99年度易字第540│99年度易字第540││││號│號│號││判決├────┼────────┼────────┼────────┤││判決│100年1月3日│100年1月31日│100年1月31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83號│││執字第995號│(編號5至6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5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7│8│9│├────────┼────────┼────────┼────────┤│罪名│竊盜│共同竊盜│共同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六月│├────────┼────────┼────────┼────────┤│犯罪日期│99年5月3日晚間10│99年6月4日凌晨1│99年7月8日凌晨1│││時許│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550、5786號│字第4550、5786號│字第4550、5786號│││、100年度偵字第│、100年度偵字第│、100年度偵字第│││1312、1324、1325│1312、1324、1325│1312、1324、1325│││、1636號│、1636號│、1636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70│100年度易字第170│100年度易字第17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26日│100年7月26日│100年7月26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70│100年度易字第170│100年度易字第170││││號│號│號││判決├────┼────────┼────────┼────────┤││判決│101年2月16日│101年2月16日│101年2月16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184號│││(編號7至21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六月│├────────┼────────┼────────┼────────┤│犯罪日期│99年9月2日晚間7│99年9月5日凌晨4│99年9月7日晚間10│││時許│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550、5786號│字第4550、5786號│字第4550、5786號│││、100年度偵字第│、100年度偵字第│、100年度偵字第│││1312、1324、1325│1312、1324、1325│1312、1324、1325│││、1636號│、1636號│、1636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70│100年度易字第170│100年度易字第17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26日│100年7月26日│100年7月26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70│100年度易字第170│100年度易字第170││││號│號│號││判決├────┼────────┼────────┼────────┤││判決│101年2月16日│101年2月16日│101年2月16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184號│││(編號7至21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編號│13│14│15│├────────┼────────┼────────┼────────┤│罪名│共同竊盜│竊盜│共同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六月│├────────┼────────┼────────┼────────┤│犯罪日期│99年9月10日凌晨│99年9月15日凌晨3│99年5月18日凌晨4│││3時許│時許│、5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550、5786號│字第4550、5786號│字第4550、5786號│││、100年度偵字第│、100年度偵字第│、100年度偵字第│││1312、1324、1325│1312、1324、1325│1312、1324、1325│││、1636號│、1636號│、1636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70│100年度易字第170│100年度易字第17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26日│100年7月26日│100年7月26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70│100年度易字第170│100年度易字第170││││號│號│號││判決├────┼────────┼────────┼────────┤││判決│101年2月16日│101年2月16日│101年2月16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184號│││(編號7至21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編號│16│17│18│├────────┼────────┼────────┼────────┤│罪名│竊盜│加重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七月│├────────┼────────┼────────┼────────┤│犯罪日期│99年5月19日清晨│99年6月4日凌晨2│99年7月8日凌晨1│││5、6時許│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550、5786號│字第4550、5786號│字第4550、5786號│││、100年度偵字第│、100年度偵字第│、100年度偵字第│││1312、1324、1325│1312、1324、1325│1312、1324、1325│││、1636號│、1636號│、1636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70│100年度易字第170│100年度易字第17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26日│100年7月26日│100年7月26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70│100年度易字第170│100年度易字第170││││號│號│號││判決├────┼────────┼────────┼────────┤││判決│101年2月16日│101年2月16日│101年2月16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184號│││(編號7至21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編號│19│20│21│├────────┼────────┼────────┼────────┤│罪名│加重竊盜│共同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七月│├────────┼────────┼────────┼────────┤│犯罪日期│99年9月7日晚間10│99年9月10日凌晨1│99年9月10日凌晨3│││時許│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550、5786號│字第4550、5786號│字第4550、5786號│││、100年度偵字第│、100年度偵字第│、100年度偵字第│││1312、1324、1325│1312、1324、1325│1312、1324、1325│││、1636號│、1636號│、1636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70│100年度易字第170│100年度易字第17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26日│100年7月26日│100年7月26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70│100年度易字第170│100年度易字第170││││號│號│號││判決├────┼────────┼────────┼────────┤││判決│101年2月16日│101年2月16日│101年2月16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184號│││(編號7至21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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