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43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毛時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伍仟肆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毛時傑於民國107年2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1、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8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8年8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9,06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㈤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緣相對人毛時傑於107年11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8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8年8月26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805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8,371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108年度司促字第10437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55,183元│毛時傑│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79│││││8月27日起│││├──┼─────┼─────┼──────┼──────┼────────┤│002│67,085元│毛時傑│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3.79│││││8月27日起│││├──┼─────┼─────┼──────┼──────┼────────┤│003│134,123元│毛時傑│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3.29│││││8月27日起│││├──┼─────┼─────┼──────┼──────┼────────┤│004│560,102元│毛時傑│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99│││││8月27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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