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64號原告 高郡廷
廖家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陸怡伶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瑩萍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1高郡廷613,235元6,720元2廖家菱150,000元1,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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