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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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2號原告 顏婉玲 被告 楊志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逸寧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許雅如

歷審裁判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309 號(112.08.03)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122 號裁定(112.08.17)【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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