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32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32646號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陳旭紳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調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郵局帳號資料及對第三人中信銀博愛分行存款債權之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郵局存款不足手續費不予執行、勞保投保單位設址於臺北市士林區、中信銀博愛分行營業所在高雄市左營區,是本院無執行標的,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分別在臺北市士林區、高雄市左營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