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96號聲請人 林筱甄 相對人 林暐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其所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而相對人為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現年65歲、男性,依內政部公布之111年新北市簡易生命表(男性)所載,相對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約為18.46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復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新北市111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24,663元,是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2,959,560元(計算式:24,663元×12月×10年=2,959,560元),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書記官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