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法律關係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保險字第2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史雙全 律師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法律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小雅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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