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乙○○○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本院98年度交簡字第418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羅培毓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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