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32號
調解筆錄原告 蘇紀威 被告 李秀家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32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1309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下午5時5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綽光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蔡雪姮朗讀案由
原告蘇紀威被告李秀家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蘇紀威被告李秀家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参仟元,給付方法:被告應於民國103年5月29日前給付完成。
二、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309號妨害名譽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蘇紀威被告李秀家調解委員蔡雪姮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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