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03號聲請人即被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相對人即原告 李昆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確認被告對原告依本院91年度執字第19186號債權憑證所載之債權逾新台幣壹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不存在。」記載,應更正為「確認被告對原告依本院91年度執字第19186號債權憑證所載之債權逾新台幣壹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85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30計算之利息,並自85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之範圍不存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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