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七四七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肆仟壹佰肆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九六一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三三號、本院九十年度重訴更字第二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九七號及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四一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周靜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陸萬叁仟貳佰元││├────────┼─────────────┼──────────────┤│第一審送達費│貳佰陸拾肆元│繳五一0元,退二四六元。│├────────┼─────────────┼──────────────┤│第二審送達費│陸佰捌拾元│九十年度重訴更字第二號繳納│├────────┼─────────────┼──────────────┤│合計│陸萬肆仟壹佰肆拾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