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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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孫玉水 債權人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孫玉水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8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09年6月29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08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