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只)、大麻浸膏壹包(驗餘淨重肆點玖伍公克,含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6年2月6日檢查由荷蘭寄來臺予收寄人「AliceHo/ 何麗瓊 」(收件地址:臺中市○○區○○路○○巷○○號)之郵包時,發現內有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前淨重0.99公克,驗餘淨重0.98公克)及大麻浸膏1包(驗前淨重4.99公克,驗餘淨重4.95公克),因而移送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調查後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上開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因無法查明被告之確實年籍及犯罪事實,於106年11月20日以106年度他字第7506號簽結在案。查前開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及大麻浸膏1包係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經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因查無特定人士涉案而經檢察官逕予簽結在案,有檢察官106年11月20日106年度他字第7506號簽呈附卷可參(見他卷第63頁)。扣案之煙草1包(驗餘淨重0.98公克)、及塊狀1包(驗餘淨重4.95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該局106年3月2日調科壹字第1062320155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見他卷第21頁),是上開扣案之大麻1包及大麻浸膏1包既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包裝袋因與毒品無法析離,亦應整體視為毒品),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而滅失之毒品,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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