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4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宏南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耀雲 ,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541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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