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0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龍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罪刑,前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依前揭說明,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1年8月(1年1月+7月)之範圍,是本院審酌其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均為施用毒品、各次犯行相距時間、手段、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文新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6日│106年2月15日│106年12月5日│├────────┼──────────┼──────────┼──────────┤│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2│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號│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號│││號│││├───┬────┼──────────┼──────────┼──────────┤│最後│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6年訴字第1233號│107年度訴字第254號│107年度訴字第254號││├────┼──────────┼──────────┼──────────┤││判決日期│106年12月20日│107年3月30日│107年3月30日│├───┼────┼──────────┼──────────┼──────────┤│確定│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6年訴字第1233號│107年度訴字第254號│107年度訴字第254號││├────┼──────────┼──────────┼──────────┤││判決│107年1月20日│107年5月15日│107年5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所犯編號2、3所示罪刑│所犯編號2、3所示罪刑││││,前經本院107年度訴│,前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54號判決定應執│字第2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