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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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58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張毅恆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緝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毅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
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即被告張毅恆因詐欺案件,於民國106年1月25日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被告於同日自行繳交該保證金後,即將被告釋放,此有本院106年刑保工字第31號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為憑。嗣本院依被告住居所傳喚、拘提,被告均未到庭等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且被告現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堪認被告顯已逃匿,依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李美燕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