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5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5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四七八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捌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一)犯罪事實欄一第四行補充「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六二三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嗣經減刑,於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二行補充「(四)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九八一二000九五號鑑定書」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