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785號聲請人 詹錦華 法定代理人 連素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卓鍾秀素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茲依法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