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0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羅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陸拾柒萬玖仟零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民│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3,557,416元│106年1月18日│1.85│自民國106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2│121,617元│106年1月18日│1.85│自民國106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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