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緝字第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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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緝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緝字第9號原告 陳周桂
范美雲 被告 周境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境鴻被訴詐欺案件,因被告行為之追訴權時效已完成,業經本院諭知免訴判決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俞伶法官許珮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盧瑞芳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