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秩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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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北秩聲字第2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大安分局以95年9月13日北市警安分刑秩字第09533490100號處分
書裁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
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易以拘留肆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以95年9月13日北市警
安分刑秩字第09533490100號處分書裁處罰鍰新台幣(以下
同)3000元確定,惟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有處分書、
送達證書附卷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
3000元未繳,以900元折算一日,應易以拘留四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曾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