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4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4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467號債權人 洪鵬哲 債務人維銘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雪芳
一、債務人維銘工業有限公司、王雪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維銘工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聲請(債務人 林宏達 部分)駁回。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宏達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債務人林宏達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人林宏達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0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林宏達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債權人具狀陳報無法查得林宏達戶籍謄本,致本院無法特定債務人林宏達為何人,亦無從就其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宏達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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