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7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對人 劉姿吟劉泑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惟查相對人最後之戶籍地址為臺南市下營區,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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