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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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7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益源 被告金億鍀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邱豊星 被告 安曾金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6日9時4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查被告金億鍀科技有限公司未合法送達,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書記官郭家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