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378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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