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376號原告台灣鋒昀廣告企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億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明昌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2,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