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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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85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趙文卿法官楊力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