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8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823號聲請人 周鄭安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玉鈴┌───────────────────────────────┐│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823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永豐銀行忠孝│永豐商業銀行│103年2月10日│300,000元│B0000000││分行 黃泰方 │忠孝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