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68號上訴人 梁顧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梅 、 吳高祺 、 吳讚恒 、 吳高煥 、 吳淑敏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3,175元【計算式:322,635元+202,635元×4=1,133,1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