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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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21號上訴人即被告 康齊芳
姜繼理 被上訴人即原告 魏福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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