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41號原告 林菊
巴榮杰 被告 林明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02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許嘉仁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