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9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鄭成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提出說明,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上述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書記官黃琴茜附表:
┌──┬────────────────────────┐│項目│內容│├──┼────────────────────────┤││具體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1)協商當時之收入。│││(2)協商條件。││1│(3)協商成立之後,有何新生之事實,致履行原條件,│││發生困難?│├──┼────────────────────────┤││台端協商成立後,是否按時繳款?繳款的情形為何?何││2│時開始毀諾?又毀諾之後,原本應用於償還債務的財產│││,所在何處?或用於何處?檢附證據說明之。│├──┼────────────────────────┤│3│台端每月須繳房貸新台幣12,046元,請提出借貸的契約│││書及每月繳息之證明。│├──┼────────────────────────┤│4│請提出台端近五年的勞工保險資料。│├──┼────────────────────────┤│5│請提出台端營業活動,每月營業額之證明。│├──┼────────────────────────┤│6│提出台端可以接受的還款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