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4號原告 王徹護 被告 王秉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6日裁定,限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萬1,388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合法送達原告,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件(見本院卷第10至18頁)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童來好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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