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4號原告 王徹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大進王秉澤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8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1,3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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