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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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82號聲請人林晏如上列聲請人與林志豪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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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82號聲請人林晏如上列聲請人與林志豪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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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