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95號附民原告 蕭惠文 附民原告 黃健誥 附民被告 黃水樹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訴字第532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陳茂亭法官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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